界阜蚌公司第三批收费站区污水设备提升改造项目及增设集团公司企业形象LOGO项目(太和、涡阳东站)劳务比选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日期:2023-11-17 浏览次数:750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界阜蚌公司第三批收费站区污水设备提升改造项目及增设集团公司企业形象LOGO项目(太和、涡阳东站)劳务比选

比选方式:公开询比比选

比选文件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4日

比选日期:2023年11月17日

界阜蚌公司第三批收费站区污水设备提升改造项目及增设集团公司企业形象LOGO项目(太和、涡阳东站)劳务比选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成交候选人:安徽徽之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成交候选人:安徽荣源建设有限公司


比选人名称: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1666号滨湖时代广场C1栋10层1003

联系人:黄工

电话:0551-62265212

公示期:2023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20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高速时代广场C1号楼1003室,联系电话:0551-62265212。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经工集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界阜蚌公司第三批收费站区污水设备提升改造项目及增设集团公司企业形象LOGO项目(太和、涡阳东站)劳务比选

比选方式:公开询比比选

比选文件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4日

比选日期:2023年11月17日

界阜蚌公司第三批收费站区污水设备提升改造项目及增设集团公司企业形象LOGO项目(太和、涡阳东站)劳务比选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成交候选人:安徽徽之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成交候选人:安徽荣源建设有限公司


比选人名称: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1666号滨湖时代广场C1栋10层1003

联系人:黄工

电话:0551-62265212

公示期:2023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20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高速时代广场C1号楼1003室,联系电话:0551-62265212。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经工集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