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至蕲春高速公路安徽段房建工程土建劳务成交候选人公示
发布日期:2024-10-10 浏览次数:1425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太湖至蕲春高速公路安徽段房建工程土建劳务
比选方式:公开询比比选
比选文件发布日期:2024年9月25日
比选日期:2024年10月8日
太湖至蕲春高速公路安徽段房建工程土建劳务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二标段:
第一成交候选人: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成交候选人:安徽盛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成交候选人:安徽鹏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标段:
第一成交候选人:安徽哲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成交候选人:安徽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成交候选人:安徽鹏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标段:
第一成交候选人:安徽鹏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成交候选人:安徽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成交候选人:安徽益之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五标段:
第一成交候选人: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成交候选人:安徽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成交候选人:安徽益之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比选人名称:安徽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1666号滨湖时代广场C1栋10层1003
联系人:黄工
电话:0551-62265212
公示期: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13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高速时代广场C1号楼1003室,联系电话:0551-62265212。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控建工集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太湖至蕲春高速公路安徽段房建工程土建劳务
比选方式:公开询比比选
比选文件发布日期:2024年9月25日
比选日期:2024年10月8日
太湖至蕲春高速公路安徽段房建工程土建劳务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二标段:
第一成交候选人: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成交候选人:安徽盛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成交候选人:安徽鹏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标段:
第一成交候选人:安徽哲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成交候选人:安徽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成交候选人:安徽鹏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标段:
第一成交候选人:安徽鹏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成交候选人:安徽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成交候选人:安徽益之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五标段:
第一成交候选人: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成交候选人:安徽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成交候选人:安徽益之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比选人名称:安徽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1666号滨湖时代广场C1栋10层1003
联系人:黄工
电话:0551-62265212
公示期: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13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高速时代广场C1号楼1003室,联系电话:0551-62265212。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控建工集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